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24民初36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奥博,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彬,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美丽之秀化妆品屋,,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解放路**新时代购物广场**经营者:姜英子,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园华委**。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延吉市美丽之秀化妆品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