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延吉市美丽之秀化妆品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24民初36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延吉市美丽之秀化妆品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延吉市美丽之秀化妆品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24民初36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奥博,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彬,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吉市美丽之秀化妆品屋,,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解放路**新时代购物广场**经营者:姜英子,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园华委**。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延吉市美丽之秀化妆品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3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