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7310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小勇,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小勇、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审理中,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经和解并已经实际履行为由,于2021年3月2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张玉标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姜萌萌书 记 员 姜萌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