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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恒与仁寿县视高镇格林枫情家居馆、四川格林枫情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5382号
案件名称梁恒与仁寿县视高镇格林枫情家居馆、四川格林枫情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恒;仁寿县视高镇格林枫情家居馆;四川格林枫情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382号 原告:梁恒,男,1975年2与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寿县视高镇格林枫情家居馆,经营场所: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镇家园佳居国际城******。

经营者:杜桥生。

被告:四川格林枫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兴盛家私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桥生。

原告梁恒与被告仁寿县视高镇格林枫情家居馆、四川格林枫情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梁恒于2020年10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恒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梁恒撤回对被告仁寿县视高镇格林枫情家居馆、四川格林枫情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恒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梁恒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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