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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沙井优星牛电子数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65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沙井优星牛电子数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沙井优星牛电子数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659号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东村14巷**田衍轩**B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5924711D。

法定代表人:邱旭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乾造,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沙井优星牛电子数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振华路**家乐大厦5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BA7P48。

经营者:黄虹如,女,汉族,1997年08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区沙井优星牛电子数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72××××.4)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立案时已预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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