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342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莆田市尚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榜头镇艺都路**仙游国际油画城******355> 法定代表人:吴鹏,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莆田市尚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