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3民初616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580XT。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体珊,贵州名城(仁怀)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官召,贵州名城(仁怀)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仁怀市芳振白酒经营部。
经营场所:贵州省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杜康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82MA6HNWDK2Y。
经营者:王**振。
被告:贵州盛世飞天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蟠桃宫路20号蟠桃苑B-1栋1层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80172200N。
法定代表人:张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季秋,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3868B。
法定代表人:张炸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莎。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诗瑞,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仁怀市芳振白酒经营部、贵州盛世飞天酒业有限公司、贵州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多交的2900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