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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波与河南泉陶卫浴有限公司、苏楚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1知民初1211号
案件名称黄振波与河南泉陶卫浴有限公司、苏楚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振波;河南泉陶卫浴有限公司;苏楚城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211号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雷,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泉陶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华南城**。

法定代表人:王明海。

被告:苏楚城,男,198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锐,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河南泉陶卫浴有限公司、苏楚城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0年11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振波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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