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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安溪县城厢诚和茶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2944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安溪县城厢诚和茶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安溪县城厢诚和茶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944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城厢诚和茶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经营者:林春喜。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龙井茶协会)与被告安溪县城厢诚和茶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龙井茶协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井茶协会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陆文嘉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 兴书 记 员 刘 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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