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温州市显兴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温州商叶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1015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显兴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温州商叶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显兴新材料有限公司;温州商叶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015号 原告:温州市显兴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炬光园炬科路******。

法定代表人:刘显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静,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商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新府花园****东首。

法定代表人:叶建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显兴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商叶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温州市显兴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显兴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显兴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