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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与鲤城区探客鞋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1199号
案件名称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与鲤城区探客鞋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鲤城区探客鞋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199号 原告: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黄塘镇后狮村。

法定代表人:郭美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宽,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鲤城区探客鞋行,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东鲁社区迎津街**。

经营者:张小虹。

原告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鲤城区探客鞋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州帅行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王 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梦超 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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