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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丽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3民初97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丽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陈丽英;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976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81268A。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湖,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陈丽英,女,196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完育 审 判 员  庄莉琳 人民陪审员  郑梅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潘 丽 书 记 员  傅 敏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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