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2知民初8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瑞(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渑池县洪阳镇万村千乡超市。
住所地。
住所地:三门峡市渑池县洪阳镇洪阳街iv>经营者:李菊梅。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渑池县洪阳镇万村千乡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