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14959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得才,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真定,男,XXXXXXXXXXXX,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王真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2021年3月1日,原告以与被告王真定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按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 胡琛罡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小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