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03民初2352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中粮福临门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星区一家人自选超市灵川分部,住所地灵川县灵川镇灵南路“旺角名门”商住楼。
经营者:吴建省,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七星区一家人自选超市灵川分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