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881号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C1901A5。
法定代表人:徐方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易彩商行,住所地山西省,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企联大厦******经营者人:李滨。
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易彩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