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9886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紫玲,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港市永盛百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金田路**。
法定代表人:彭宪钦。
被告:广州璐妤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西环路******法定代表人:陆明君。
被告:广州水丽缘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西环路******iv>法定代表人:陆明君。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贵港市永盛百汇商贸有限公司、广州璐妤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水丽缘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本案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多交纳的受理费20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