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2796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鸿园食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文景社区中兴路。
经营者:孙桂杰。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鸿园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中经济赔偿的金额变更为1万元,并于同年11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鸿园食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岗区鸿园食品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承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依法向其退还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