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2369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大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崔磊,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程瀚,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大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审理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郑州市大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履行,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法官助理 刘兴书 记 员 刘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