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129号原告:国荣臻至(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隋立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鹿,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照,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正众信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胡绍珠,执行董事。
被告:胡绍珠,男,汉族,1964年3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新泰市。
第三人:上海鸣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坤,执行董事。
原告国荣臻至(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北京正众信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胡绍珠,第三人上海鸣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国荣臻至(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国荣臻至(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杜灵燕审 判 员 易 嘉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陶冠东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