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890号原告:深圳市海鸥源精细化工贸易行,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志健时代广场**824。
投资人:陈伟宏,系该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河南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日达通讯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陇海东路****。
经营者:陈李选。
第三人:东莞市力天玻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村银朗南路**众泰鑫商贸城西内**。
法定代表人:王保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海鸥源精细化工贸易行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日达通讯商行、第三人东莞市力天玻璃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0)豫0192知民初869号案件的原告、第三人相同,且诉讼标的种类相同,法律关系相同,依法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20)豫0192知民初869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