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999号原告:上海畅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
法定代表人:谢林琴,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彧,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贵州布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文化山03-03-19地块贵阳市科技馆城市综合体)。
法定代表人:黄大力。
上海畅彩实业有限公司与贵州布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畅彩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畅彩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畅彩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畅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