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川17民初145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渠县媛侬歌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345711158Y。
投资人:党成洲。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渠县媛侬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