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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淑莉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26447号
案件名称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淑莉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淑莉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6447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MA4PB5TB56。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淑莉百货店,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塘排东七巷**102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JH8W2T。

经营者:乔盼盼,女,住址: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淑莉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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