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开发区)峨嵋路**。
法定代表人:曹务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经济开发区峨嵋路**。
法定代表人:赵连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
法定代表人:刘修才,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峨嵋路**div> 法定代表人:闫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蔚,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世行,山东明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霖公司)、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归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公司)及原审被告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2020)鲁02知民初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瀚霖公司、归源公司均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属于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的案件,应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凯赛公司的诉讼请求第2项是“判令拆除并销毁被告长碳链二元酸生产线中的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装置”,瀚霖公司、归源公司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可以证明,至2019年12月31日,诉争生产装置的价值经计算为3.71亿元,且设备拆除后配套的附属设备也会全部报废。
凯赛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不在原审法院辖区。
根据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审法院不能公正地对待烟台市的企业,不宜管辖本案。
在原审法院受理的(2019)鲁02知民初87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的财产保全程序中,非青岛本地企业的归源公司就受到了原审法院的不公正对待,致使归源公司的生产经营愈加困难。
凯赛公司未作答辩。
恒基公司未作陈述。
凯赛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恒基公司、瀚霖公司、归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凯赛公司ZL20101016****.7号“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装置”发明专利,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实施该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
2.判令拆除并销毁侵害专利权的长碳链二元酸生产线中的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装置,包括但不限于种子罐、发酵罐、蒸汽预热器、发酵预热器、发酵液储罐、预过滤器、脱色罐I、过滤器I、酸化罐、过滤器Ⅱ和闪蒸干燥器Ⅱ以及相应的连接装置等;
3.判令恒基公司、瀚霖公司、归源公司共同赔偿凯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8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凯赛公司系ZL20101016****.7号“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瀚霖公司的长碳链二元酸项目使用了与凯赛公司专利相同的长碳链二元酸生产装置。
瀚霖公司在明知其生产线使用的长碳链二元酸生产装置侵害凯赛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仍租赁给恒基公司使用,恒基公司的使用行为侵害了凯赛公司的专利权。
目前,恒基公司将该侵权生产线的租赁权、管理权转移给了归源公司,归源公司负责生产、销售并出口侵权的长碳链二元酸产品。
恒基公司、瀚霖公司、归源公司的行为共同构成对凯赛公司专利权的侵害。
恒基公司、瀚霖公司、归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已经超过2亿元,应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不能公正对待烟台市的企业,因此不宜管辖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凯赛公司提交的民事诉状中的诉讼请求,陈述的事实、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36号)第七条规定,同意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发生在青岛市、东营市、烟台市、潍坊市、威海市、日照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一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第二条规定,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恒基公司、瀚霖公司、归源公司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虽然其机器设备评估值约为11亿元,但是,该《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的有效期为1年,自2009年12月31日至2010年12月30日,且该《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中并未列明长碳链二元酸生产线中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装置的价值,因此,恒基公司、瀚霖公司、归源公司提出的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已经超过2亿元,应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申请不成立,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关于恒基公司、瀚霖公司、归源公司认为原审法院不能公正对待烟台市的企业,不宜管辖本案的异议申请,原审法院认为,恒基公司、瀚霖公司、归源公司的该异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恒基公司、瀚霖公司、归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恒基公司、瀚霖公司、归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本案上诉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恒基公司、瀚霖公司、归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烟台市,本案标的额为1800万元,根据上述规定及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地域、地域管辖的具体规定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管辖专利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关于瀚霖公司、归源公司认为根据凯赛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属于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的案件,应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意见。
凯赛公司关于判令瀚霖公司、归源公司立即销毁相关生产线、设备及产品的诉讼请求属于停止侵权行为的具体责任形式,相关生产线、设备及产品并不属于诉讼本身的争议标的物,其价值不能作为确定级别管辖依据的标的额予以考虑,故瀚霖公司、归源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瀚霖公司、归源公司认为原审法院不能公正审理而不宜管辖本案的上诉理由。
瀚霖公司、归源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对其他案件的处理,系对个案的意见,应通过相应救济途径解决,不能否定依法确定的案件管辖权,故瀚霖公司、归源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瀚霖公司、归源公司主张应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童海超 审判员 崔 宁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庆瑾 书记员王燚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40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童海超 审判员:崔 宁、于志涛 法官助理:李庆瑾 书记员:王 燚 涉案专利 “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装置”发明专利(ZL20101016****.7) 裁判日期 2020年11月18日 关 键 词 发明;
侵权;
管辖;
诉讼标的额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被告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裁判观点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地域、地域管辖的具体规定确定管辖法院p>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