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8443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肃宁县国娟熟食店,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城关镇清园街路西。
经营者:孟自达。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div>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肃宁县国娟熟食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其已就涉案行为与被告肃宁县国娟熟食店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故申请撤回对被告肃宁县国娟熟食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