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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8民初38443号
案件名称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肃宁县国娟熟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8443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肃宁县国娟熟食店,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城关镇清园街路西。

经营者:孟自达。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div>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肃宁县国娟熟食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其已就涉案行为与被告肃宁县国娟熟食店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故申请撤回对被告肃宁县国娟熟食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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