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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耐福新型建筑材料(芜湖)有限公司、天津驰志日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2执542号之一
案件名称可耐福新型建筑材料(芜湖)有限公司、天津驰志日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可耐福新型建筑材料(芜湖)有限公司;天津驰志日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2执5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可耐福新型建筑材料(芜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港湾二路。

法定代表人:姚方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熙,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驰志日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双港镇首创爱之城**楼**。

法定代表人:杨显仓,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可耐福新型建筑材料(芜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驰志日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依法告知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近一年内的财产状况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通过查询被执行人天津驰志日盛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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