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28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升菊缔王时装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
经营者:焦升菊。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平度市升菊缔王时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