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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船山区谭氏劳保电器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176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船山区谭氏劳保电器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船山区谭氏劳保电器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民初1760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船山区谭氏劳保电器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凯旋下路海琪电器城1层1-11号。

经营者:谭先培,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炼,四川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觅客公司)与被告船山区谭氏劳保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谭氏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深圳觅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被告谭氏经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炼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觅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630624375.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深圳觅客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风扇N9FAN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7年6月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630624375.5,并于2017年8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做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8月25日完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注明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经调查,被告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市场××商铺销售的手持小风扇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ZL201630624375.5构成近似设计,被告的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深圳觅客公司放弃主张谭氏经营部实施了许诺销售侵害其专利权的商品,并且放弃要求谭氏经营部销毁库存的诉讼请求。

深圳觅客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合理费用为公证费600元、购买产品费用23元、调查费2000元、律师费8000元,合计10623元。

谭氏经营部辩称:对其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是上述商品来源于成都五块石永胜批发商行,而且当时批发的货物数量较少只有10个,目前销售出去9个,进货单价9.5元,对外销售20元一个,获利较少,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原告起诉后谭氏经营部一直在积极寻找上游批发商提供相关证照,但是批发商拒不提供,本案纠纷主要过错在上游批发商,谭氏经营部愿意积极配合原告进行后续追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一、案涉专利情况 2016年12月16日深圳觅客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为“风扇(N9-FAN)”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7年6月9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630624375.5号(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

根据该外观设计专利的简要说明,该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为风扇,其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和照片为组合使用状态,其表现特征为:1.产品由主体与底座两部分组成,主体为风扇头和手柄,底座为中空圆柱形,中空部分用于容纳主体部分的手柄;2.风扇头由外部的风扇罩和内部的扇叶组成,风扇罩为圆形,正面格栅由圆心向四周发散呈斜切,背面格栅由圆心向四周发散呈直拱线,从侧面看形成弧度包裹住扇叶;

3.从主体俯视图看,风扇罩背面左侧有一直角形折弯部设计;

4.手柄的中上部有圆形开关按钮,主体右视图可见手柄右侧部上部有一USB充电接口。

2017年8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深圳觅客公司的申请,对涉案专利出具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二、被诉侵权行为情况 2019年9月7日,深圳觅客公司代理人在谭氏经营部处购买了小风扇一件,支付货款23元。

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公证,对购买的商品进行了封存。

庭审中对前述封存商品进行了拆封,拆封后见绿色手持小风扇一台及其外包装盒,风扇由主体与底座两部分组成,主体为风扇头和手柄,底座为中空圆柱形,中空部分用于容纳主体部分的手柄;风扇头由外部的风扇罩和内部的扇叶组成,风扇罩为圆形,正面格栅由圆心向四周发散呈斜切,背面格栅由圆心向四周发散呈直拱线,从侧面看形成弧度包裹住扇叶;

风扇罩背面左侧有一直角形折弯部设计;

手柄的中上部有苹果形开关按钮,手柄右侧部上部有一USB充电接口。

外包装盒上未见生产厂商、生产日期及质量合格证信息。

深圳觅客公司为前述公证支出公证费600元。

谭氏经营部在本案中提交了“永胜电器批发商行销售/收货确认单”一份,单据上载明产品名称“金风来锂电风扇”10个,单价9.5元。

上述事实,有(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5904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2019)厦鹭证内字第86876号公证书、(2019)厦鹭证内字第37171号公证书、(2019)厦鹭证内字第37172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深圳觅客公司系涉案ZL201630624375.5“风扇(N9-FAN)”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且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

一、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相同,均为风扇。

经比对,二者在整体外形结构、风扇头形状、风扇罩正面及背面格栅线条、风扇罩背部左侧直角折弯、手柄处开关接口的位置设计等均相同,仅在手柄上的开关形状略有不同,但因该开关较小,其形状略微改变对产品外观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

故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二、关于责任承担问题 谭氏经营部对其销售了本案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无异议,对该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也无异议,但是主张该产品来源于上游批发商。

对此本院认为,谭氏经营部提交的进货单无任何盖章以及可以辨认的签字,同时也没有提交“永胜电器批发商行”有效信息以证明该主体的基本情况,因此本院对其提交的该份证据不予采纳。

谭氏经营部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故对于深圳觅客公司要求谭氏经营部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请求予以支持。

就赔偿数额而言,因深圳觅客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和谭氏经营部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

结合到被诉侵权产品单价价格较低,且谭氏经营部经营模式为线下销售等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谭氏经营部应承担的赔偿深圳觅客公司损失金额为2000元。

深圳觅客公司同时主张了合理开支10623元,但是并未提交其主张的8000元律师费和2000元调查费用的相应票据,考虑到深圳觅客公司律师出庭事实以及代理多个案件同时开庭的情况,本院酌情支持其律师费3000元,加上商品购买费用23元及公证费600元,合理开支共计3623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船山区谭氏劳保电器经营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ZL201630624375.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船山区谭氏劳保电器经营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开支3623元,共计5623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船山区谭氏劳保电器经营部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船山区谭氏劳保电器经营部负担700元,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

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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