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4480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泰之缘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荔村社区华强北路**桑达****W1029-W10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R4D51P。
法定代表人:马俊南。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深圳市泰之缘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