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399号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AHNSAEHONG,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耀鼎,男,199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肖耀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爱茉莉太平洋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高霄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法官助理 龚 焕书 记 员 龚 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