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755号原告:义乌市良舍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李汉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晓兰,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义乌市良舍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晓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原告义乌市良舍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良舍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义乌市良舍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法官 助理 钱 琼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