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2697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法定代表人:雷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吴再接,男,汉族,1980年1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317。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再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