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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再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4民初26978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再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吴再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2697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法定代表人:雷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吴再接,男,汉族,1980年1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恩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317。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再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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