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225号原告:燕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综合保税区香港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一山。
被告:江苏百帝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新洋街道新洋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卞康群。
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118号19层1901室。
法定代表人:张雱。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燕舞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百帝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燕舞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燕舞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舞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5元,减半收取932.5元,由原告燕舞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