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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与淄博隆世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323民初3935号
案件名称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与淄博隆世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淄博隆世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3935号 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天府二街东方希望天祥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8K。

被告:淄博隆世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园路**/div> 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隆世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侵害原告第28278111号“美思康宸”,32858031号“美思康宸溪皇薏湿茶”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

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第28278111号“美思康宸”,32858031号“美思康宸溪皇薏湿茶”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系列产品深得市场认同,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未经授权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美思康宸”和“美思康宸溪皇薏湿茶”字样、与原告产品相同包装的美思康宸溪皇薏湿茶,并通过拼多多店铺进行销售,亲好了原告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合法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依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但该地址查无此单位,原告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无法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美思康宸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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