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203执2440号申请执行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
被执行人:王兴东,男,1971年05月1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本院在执行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王兴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兴东未履行(2019)辽0203民初10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兴东银行存款13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