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1民初16612号之一申请人:江阴市凯蒂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长寿云顾路**。
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成喜,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市鸿友袜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环北路**/div>法定代表人:和其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军,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阴市凯蒂袜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阴市鸿友袜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苏0281民初1661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鸿友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苏02民终300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申请人江阴市凯蒂袜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裁判现已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阴市凯蒂袜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江阴市鸿友袜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