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13执33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涟源市好又惠超市,,住所地涟源市人民中路桂花园门口经营者:吴长军,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户籍地:涟源市。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涟源市好又惠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作出(2020)湘13民初59号判决,由涟源市好又惠超市赔偿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损失6000元;
由被告涟源市好又惠超市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在财产。
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缴存信息、保险理财信息,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涟源市好又惠超市的经营者吴长军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
本院通过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6300元,执行申请费50元。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