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05民初2814号之一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津县光明超市,工商注册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利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M。
经营者:周玉荣,女,195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利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纯磊,山东诚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利津县光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