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29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乔,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浔阳区美福副食店,住所地,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环城东路西侧翠湖明居小区iv>经营者:陈茶柳。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浔阳区美福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