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12075号之一 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壮锦大道******房。
法定代表人:程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作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劲,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安安之都城市便捷酒店,住所地广西,住所地广西河池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百才新区)。
经营者:蓝金香,女,1968年4月25日生,瑶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毓瑞,广西都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裕新路**同程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志祥。
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都安安之都城市便捷酒店、同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93元,由原告广西东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