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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华婷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13207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华婷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华婷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3207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华婷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赤岗社区东北榨房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508TE67X。

经营者:彭亮华。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虎门华婷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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