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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运城市盐湖区鲜又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晋08民初261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运城市盐湖区鲜又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运城市盐湖区鲜又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8民初261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T。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海,山西宁丰(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盐湖区鲜又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燕,女,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系张波妻子。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盐湖区鲜又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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