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3458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五常市金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常伟,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佟章威,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口区慧慧粮油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南沙街****(环洲)。
经营者张慧,女,195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代理人杨东清,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环州商城,经营场所辽宁,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南沙街**经营者毕硕,男,196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代理人周宋云,北京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沙河口区慧慧粮油店、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环州商城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