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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与沙河口区慧慧粮油店、大连市沙河口区环州商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03民初3458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沙河口区慧慧粮油店、大连市沙河口区环州商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沙河口区慧慧粮油店;大连市沙河口区环州商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3458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五常市金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常伟,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佟章威,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河口区慧慧粮油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南沙街****(环洲)。

经营者张慧,女,195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委托代理人杨东清,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环州商城,经营场所辽宁,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南沙街**经营者毕硕,男,196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代理人周宋云,北京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沙河口区慧慧粮油店、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环州商城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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