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847号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之三。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经理。
原告:林福铨,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以上两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枫,北京铭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尚左志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高碑店村民俗文化街**div>法定代表人:左春旺,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与被告北京尚左志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