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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胜蓉与王家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1175号
案件名称胡胜蓉与王家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胜蓉;王家辉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175号 原告:胡胜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利梅,四川睿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鸣洁,四川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家辉。

原告胡胜蓉与被告王家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胡胜蓉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胜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胜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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