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697号原告:黎林枫,**,****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香河家具城森名家具直销处。
经营场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鑫亿隆家具城。
经营者:王志勇,**,****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红光街新城华府小区**********。
被告:佛山市森名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工业园**水南片H1-2地块刘雄辉厂房**。
法定代表人:周某1。
原告黎林枫与被告香河家具城森名家具直销处、佛山市森名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黎林枫于2020年10月**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查,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向黎林枫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黎林枫迄今为止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黎林枫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