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11885号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黄沙港镇海港路**。
法定代表人:赵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塘桥家好利超市,,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镇中南路**经营者:吴云广。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塘桥家好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