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辖终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辛集市桔子宾馆,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安定大街亨盛****门店。
经营者:秦亚丽,女,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新垒头镇范家庄村健康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div>法定代表人:商永和,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div>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上诉人辛集市桔子宾馆(以下简称辛集桔子宾馆)与被上诉人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桔子酒店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23372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辛集桔子宾馆上诉称:一、一审法院以三快公司住所地确认管辖权错误。
三快公司仅是进行网络宣传推广的企业,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且推广服务及实际使用服务均在河北省辛集市,桔子酒店公司将三快公司作为被告系变更管辖权。
二、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我方住所地均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本案应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根据桔子酒店公司起诉称,被诉行为系辛集桔子宾馆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酒店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样和标识;
且辛集桔子宾馆在三快公司运营的美团网上宣传推广侵害桔子酒店公司商标权的服务等行为。
因此,辛集桔子宾馆与三快公司作为本案被控侵权方,其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
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三快公司作为桔子酒店公司所诉被告之一,桔子酒店公司有权选择向三快公司住所地法院即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因此,辛集桔子宾馆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