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0265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起湾北道**,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5座7层0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26509B。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潼南区宝龙镇丽林超市,经营场所重庆市潼**宝龙镇酢房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3MA5UAAA68U。
经营者:陈励,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潼南区宝龙镇丽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