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刑终777号 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蔡晨,女,1983年10月1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蔡晨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苏0106刑初4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工具等,予以没收、销毁。
宣判后,被告人蔡晨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晨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晨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
上诉人蔡晨在二审期间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蔡晨撤回上诉。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6刑初4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